關于印發(fā)《<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>若干問題的解釋》的通知(12)
來源:網(wǎng)絡 作者:網(wǎng)絡 點擊:
次 時間:2020-06-24 09:15
(二)社會團體、基金會、社會服務機構變更登記注冊資金屬于自愿采取的登記事項變更,并不引起資產(chǎn)和凈資產(chǎn)的變動,無需進行會計處理。
七、關于承接政府購買服務取得的收入
按照《民非制度》第五十九條的規(guī)定,民間非營利組織承接政府購買服務屬于交換交易,取得的相關收入應當記入“提供服務收入”等收入類科目,不應當記入“政府補助收入”科目。
八、關于存款利息